顺德区失业人员申请创业优惠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解决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问题,鼓励有创业条件和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实现创业,根据《关于同意追加2006年度就业再就业经费的批复》(顺府办复〔2006〕519号)文件,设立创业优惠贷款专项资金。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符合劳动年龄,有创业条件和创业意愿的本区户籍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课程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可申请创业优惠贷款。已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人员在贷款期内不能申请本贷款。
第三条 申请条件
1、顺德户籍市民,已办理失业登记;
2、参加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创业培训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3、创办企业并取得营业执照,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开设单位账户。
第四条 申请程序
1、申请人到各级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顺德区市民劳动手册》;
2、申请人凭《顺德区市民劳动手册》报名参加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创业培训课程,取得《SYB培训合格证书》;
3、申请人开办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单位账户;
4、申请人到农村信用社大良营业部(地址:大良新宁路1号)免费出具《个人信用报告》;
5、申请人填写《顺德区创业优惠贷款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各镇劳动管理所或培训机构索取,或登陆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页(http://lbj.shunde.gov.cn)下载;
6、申请人凭身份证、《顺德区市民劳动手册》、《SYB培训合格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单位账户开户证、《个人信用报告》、《顺德区创业优惠贷款申请表》到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申请手续;
7、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齐申请人申请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申请人凭《委托贷款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到顺德农村信用社大良营业部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发放贷款,并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馈贷款情况;
8、办理贷款的手续费及相关税费,由申请人自行支付{贷款手续费=贷款金额×0.0014×贷款期限(月)}。
第五条 申请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
1、申请人可申请两万元或以下的贷款,若多个申请人合作创业,按照每间企业最多申请四万元的标准发放贷款。
2、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贷款期满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归还贷款的,申请人可在还款日期前一个月内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展期,展期时间不超过半年。贷款到期未能归还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委托银行追收贷款或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申请展期程序。贷款人在还款日期前一个月内,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个人信用报告》、已办理年审的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出具《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申请人凭《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到顺德农村信用社大良营业部办理展期手续。展期期间手续费用及相关税费由申请人在办理展期手续时一次性支付。
第六条 申请人义务
1、申请人在贷款期间,需每年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企业经营报告及已办理年审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对采取各种形式骗取创业优惠贷款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〇〇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